“囤商標”、“傍名牌”等行為將受嚴懲
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yōu)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隨之出現(xiàn),一些知名品牌或人物紛紛“中招”。
2019年11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標法將正式施行,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本次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guī)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xiàn)打擊惡意注冊的關口前移,并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于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同時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經發(fā)現(xiàn)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yè)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yè)渠道?!?/span>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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